跳到主文
部落格全站分類:不設分類
aitanmario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
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林松茂 慈善機關或團體(以下簡稱機關團體),如符合行政院頒布之「教育文化公益林松茂 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」(以下簡稱免稅標準)規定要件者,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,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,免納所得稅。